而在一些東方國家,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是違法的。例如去年8月17日《人民日報》報道:韓國也曾經歷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階段,韓國為此立法規定,對于利用B超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引產的醫務人員,一是罰款3000萬韓元(相當于20萬元人民幣);二是吊銷醫師執照,終身不得行醫;三是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胎兒性別鑒別合法嗎?
禁止胎兒性別鑒定(不論是醫學需要還是非醫學需要)的法律理由并不充分,如果法律認為胎兒是一個人,已經擁有一個正常公民的身份,那么,胎兒的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有權了解孩子的有關信息(包括性別);如果法律認為胎兒還不具備作為人的身份,那么胎兒只能是屬于孕婦身體的一部分,而一個有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疑有權利了解自己身體的具體情況。
況且,胎兒性別鑒定本身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只有當這種性別鑒定導致了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時,才具有社會危害性。有人說:“如果提供了胎兒性別鑒定結果,就有可能導致人工選擇性別的墮胎?!比欢芍粦幜P已觸犯法律的事實、行為和后果,而不能對可能產生而尚未產生的事實、行為和后果進行處罰。否則的話,就會出現下面這種笑話:三國時期蜀國嚴厲禁酒,把那些家里藏有釀酒器具的農民都抓了起來。有一天,簡雍隨劉備出游,遠遠看見對面走來一個男人,簡雍對劉備說:“大王您看,他是個強奸犯,因為他有強奸作案的器具。有雄性器具就證明他會去強奸,這和有釀酒器具的農民就會去釀酒是一樣的道理?!?
應嚴厲打擊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
孕婦如果僅僅了解自己胎兒的性別而不進行墮胎,當然不會引起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現象。因此,整治“兩非”專項行動的重點,應是打擊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而非胎兒性別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