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臣倍健“糖果”鼓吹能減肥 定性為違法產品

編輯:南嶺雪 | 出處: 騰訊

  觀點

  要追究企業法律責任

  高盛律師集團律師 孫威

  湯臣倍健公司宣傳的虛假產品,經消費者購買后,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由于出售者不具有生產、銷售產品的資質,對購買者構成欺詐,該買賣合同無效。出售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購買者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出售者承擔法律責任。

  在我國,任何企業生產、銷售商品,不僅應得到企業營業執照,對所生產、銷售的產品還應針對其不同的性質得到相應的生產、銷售許可。對食品、藥品等商品,我國有非常嚴格的管理規范,企業從事食品生產活動必須遵守《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其中規定,企業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未經許可機關在生產許可證副頁中予以載明、未確定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之前,禁止出廠銷售試產食品。

  湯臣倍健公司在2010年6月《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實施以后,未經許可機關在生產許可證副頁中予以載明、未確定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之前,生產銷售食品均是非法產品,相關執法機關應給予相應處罰,并責令其停止銷售、銷毀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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