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上臺:性侵不滿12歲幼女 一律算強奸

編輯:南嶺雪 | 出處: 騰訊

  “12歲”“14歲”成關鍵界限

  孫軍工介紹,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和司法實踐,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構成強奸罪,不要求采取強制手段實施,對于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任何其他強制手段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無論是否“明知”被害人為幼女,都要以強奸罪論處,從重處罰。實踐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與幼女發生性關系,而以各種理由辯解是與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給審查認定案件事實造成一定困難。

  對此,《意見》專門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于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意見》規定,對于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為了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也進行保護,意見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以金錢等誘奸幼女以強奸罪論處

  社會生活中,一些人以金錢財物為誘餌或者交換條件,對幼女進行奸淫?!兑庖姟分忻鞔_,是否給付幼女金錢財物不再成為區分嫖宿幼女罪與強奸罪的界限,并進一步規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系的,都需以強奸罪論處?!斑@就防止了一些人把‘給付金錢財務’作為借口,避重就輕用‘嫖宿幼女罪’為自己開脫。”孫軍工說。

  《意見》還規定,對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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