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內強奸處10年以上刑罰
今年以來,海南、安徽、河南等地相繼爆出多起教師性侵學生案件。針對頻繁發生的“校園性侵”等犯罪,意見明確規定,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應當以強奸罪論處。
按照刑法規定,猥褻兒童的,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的,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奸淫幼女,在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法定加重情節的情況下,以強奸罪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到底要不要在場人員實際看到?《意見》就作了細化規定。”孫軍工說,考慮校園、教室具有“涉眾性”和“供多數人使用”的特點,以及此類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意見》第23條明確:在校園、游泳館、兒童游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猥褻?!兑庖姟访鞔_,以上行為屬加重處罰情節,構成猥褻犯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構成強奸罪的,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處罰。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最高判死
根據意見,只要被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的對象中包括未成年人的,都要從重處罰。強迫幼女賣淫的,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無期徒刑,直至判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意見還規定,對于強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時,一般不適用緩刑。而如果判處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小學校區、幼兒園園區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